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揭示了哪些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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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前列,202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3年度)》,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广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一、全国首例涉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侵权案

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揭示了哪些关键问题?-第1张图片-HCRM百科

基本案情: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简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包括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内容数据以及大量后台服务数据,微某公司指控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简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简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20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本案裁判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认可和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

二、著作权侵权“滥诉反赔”案

基本案情:陈某就男女对戒图案申请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在某首饰厂经营的网店公证购买了被诉产品戒指2枚,主张某首饰厂侵害了其男女对戒图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请求判令某首饰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万元,某首饰厂辩称该图案不具有独创性,提交微博、1688网店等反证,并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涉案图案不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某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侵权之诉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构成滥用权利,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陈某赔偿某首饰厂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滥诉反赔”制度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该种诉讼行为构成滥用权利,并判决全额支持被告关于合理开支的反诉请求,在同一案件中实现让原告“反赔”,丰富了“滥诉反赔”司法实践,体现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的司法价值导向。

三、专利委托设计人“免费使用抗辩”案

基本案情:八某公司以关联公司名义接受博某公司委托,设计新款行车记录仪,博某公司与八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博某公司委托八某公司研究开发新款行车记录仪,研发成果归博某公司所有,八某公司在完成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研发义务后,博某公司尚未支付第二笔研发费用时发现八某公司已将设计方案提供给案外人生产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博某公司遂以八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八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维权费用等,八某公司则以其拥有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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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八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研发费用构成违约,但鉴于其已履行主要研发义务且设计方案已被案外人实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合同并酌定八某公司赔偿博某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专利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中的“免费使用抗辩”问题,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在专利委托设计合同中,受托人不得以拥有专利权为由拒绝交付研发成果或擅自实施研发成果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也提醒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专利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四、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禁执令)案

基本案情: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发生纠纷,中兴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康文森公司请求裁判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则在德国法院起诉中兴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其欧洲专利并获判禁令,中兴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行为保全(禁诉令),请求责令康文森公司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

裁判结果:深圳中院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为广东省首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禁执令)典型案例,禁诉令(禁执令)的颁发不仅依法有效保护了中兴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的禁执令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灯、日光灯管等,广州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台灯、小夜灯等灯产品及相关宣传网页上使用与欧普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被诉产品在各大实体超市和天猫等网站销售,欧普公司起诉请求认定华升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华升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华升公司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通过对“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的明确以及精细化计算赔偿基数和倍数的方法路径的提出,为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典范。

六、跨域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皮某某入职某电机厂后能接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灯芯”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离职后成立莱某某公司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生产制造与原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经审计案发期间销售额超7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并实质审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及“同一性”,邀请鉴定人员出庭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林某等十二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销售、租赁“胖哈”系列软件用于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经鉴定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案件,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的“飘安”牌医用口罩,经鉴定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8.5万元,消费者委员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共55.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支持消费者委员会的全部诉求判令刘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5.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九、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张某帆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的“GUCCI”、“PRADA”等品牌箱包、皮具等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成品、半成品及制假设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帆等人共同承担销毁处置费用人民币1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判令张某帆等人共同承担销毁处置费用1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追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地理标志保护综合履职案

基本案情:“英德红茶”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吴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英德红茶”地理标志销售茶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成品及包装材料,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承担销毁处置费用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

标签: 知识产权保护 广东省十大案例 关键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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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06:04:57

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揭示了创新保护、侵权打击难度等关键问题,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25-04-18 16:33:38

《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揭示了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侵权行为频发、创新成果转化率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薄弱,亟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

2025-04-21 02:45:38

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揭示了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关键问题。